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原金訴,96,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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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亞倫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而須另研討判斷,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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