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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欣瑋
選任辯護人許嚴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75號、110年度偵字第301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欣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官陳映如
法官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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