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原附民,68,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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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陳氏芝(地址詳卷)
被 告 宋榮祥(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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