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單禁沒,23,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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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盛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盛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8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曾盛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8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3號、第374號、第617號、第8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海洛因成分;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1027058號函暨鑑定書為證。

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均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重量與成分 鑑定書文號 卷宗頁碼 1 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7937公克(毛重0.8127公克-取樣0.0190公克=0.7937公克);
驗餘淨重:0.5934公克。
檢驗結果:海洛因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1027058號函暨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810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2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 只) 驗餘毛重:0.3105公克(毛重0.3165公克-取樣0.0060公克=0.3105公克);
驗餘淨重:--公克。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1027058號函暨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810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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