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單禁沒,28,202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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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秉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雖記載附有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件,然漏未將該附件附於原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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