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秉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雖記載附有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件,然漏未將該附件附於原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