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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香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貳玖公克,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香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9日慈大藥字第1101209055號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緩174卷第15至17頁、警524卷第47至53頁),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
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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