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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若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標籤毛重零點伍壹肆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若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標籤毛重:0.514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戴若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8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
而扣案之晶體1包(含標籤毛重:0.5144公克),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0913058號函暨鑑定書為證(112年度毒偵字第866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
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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