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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而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1月23日慈大藥字第1111123057號函附鑑定書等存卷可考,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表:
編號扣案物
實驗室編號
毛重(公
克)
取樣(公
克)
檢驗結果
備註
晶體1 包
(含外包裝
袋1只)
Z0000000000
0.6000
0.0060
甲基安非他
命
鑑定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111年11月23日慈大藥字第1
111123057號函附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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