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單禁沒,96,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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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智 已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坤智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6號、第6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6號、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該包裹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本件屬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是被告已歿不影響上開認定,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晶體1包,含毛重0.6099公克,取樣量0.008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12月10日慈大藥字第109121051號函暨函附之鑑定書(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79號卷第47至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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