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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萬鴻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5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28巷與明智街57巷7弄間之無名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該路與明心街交岔路口時,適乙○○與沈○安、一名未成年幼童,沿明心街由東往西徒步欲穿越馬路,甲○○見狀即鳴按喇叭,乙○○因此辱罵甲○○「叭什麼叭、操你媽B」(公然侮辱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甲○○聽聞後騎車回頭與乙○○理論因而起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推擠拉扯乙○○,致其受有左側腕部擦傷、左側前臂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前臂挫傷及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判決引用採為認定被告甲○○犯罪事實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其證據能力,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貮、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在上開時地與告訴人乙○○起爭執並拉扯,告訴人因此受有上開傷害,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當時拿石頭要攻擊我,我為了保衛自身安全,而跟告訴人推拉擠,是要阻擋他,跟他保持距離等語。
經查:㈠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因行車糾紛起爭執,告訴人繼而手持石頭攻擊被告,嗣後2人相互拉扯,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腕部擦傷、左側前臂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前臂挫傷及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乙節,業據被告坦承在卷(院卷第68-69、7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沈旅安於偵訊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34、44、51-52頁、院卷第136-146頁),並有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35頁)在卷可稽。
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所辯不可採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
是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不得主張防衛權。
⒉依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及告訴人於本院所述,被告騎車通過上開路口後,又折返至該路口附近下車與告訴人理論,告訴人隨即拿石頭攻擊被告,被告有先舉起雙手阻擋再退後,接著又往前踹告訴人之腿,告訴人再次拿起石頭攻擊被告,被告往後閃避後也毆打告訴人之胸口,之後2人暫時未有肢體接觸(以上為第1次衝突,見院卷第167-172頁),惟2人仍持續爭執,告訴人未有攻擊動作,被告則有數次抓住告訴人之手臂後再推告訴人之動作,2人稍後因該路口旁即花蓮縣○○市○○街0○00號之○○○房屋人員勸阻,而再度未有肢體接觸,此期間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對話(以上為第2次衝突,見院卷第161-166、172-173、187-188頁),然再繼續爭執後,被告先推告訴人,告訴人此時開始以雙手向上舉在胸前之方式靠近被告,被告因此抓告訴人之手臂,告訴人掙脫後,又再次以同樣方式靠近被告,被告再抓住告訴人手臂,此動作反覆數次,此期間並有附表二所示之對話(以上為第3次衝突,見院卷第174-175、178-185、189-190)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證述綦詳(院卷第136-146頁),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
則告訴人雖一開始持石頭攻擊被告,然於被告以雙手阻擋後,該不法侵害業已排除,嗣後並未有攻擊被告之動作,告訴人雖於第2次、第3次衝突時不斷以肢體及言語挑釁被告,然告訴人並未出拳攻擊,此時告訴人之行為尚難認定為現在不法之侵害,被告伸手抓告訴人手臂顯已逾越保護自己身體安全之範疇,顯係加害他人之舉措,當非單純基於防衛之意思阻擋攻擊,而係出於氣憤,以傷害之犯意為之,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故被告以正當防衛置辯,難認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僅因行車糾紛,與告訴人發生肢體拉扯,造成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告訴人因上開所為,就本案衝突之發生,亦有可歸責之處。
又考量被告坦承本案客觀行為,然主張正當防衛之犯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素行、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時間
內容
00:00:01
至
00:00:04
被告:噹噹噹,拿磚頭打我,還敢說我。
告訴人:還動手、還動手、還動手、還動手。
被告:蛤!
00:00:05
至
00:00:33
被告:你給我滾遠點啦。
告訴人:還用啊、動手。
被告:蛤!
告訴人:動手、還、叫警察來。
被告:叫、叫、叫什麼叫。
告訴人:動手、動手,
被告:他媽的、你都拿磚頭還打我、還____(聲音
模糊聽不清楚)
告訴人:動手、你現在動手、你看還動手、動手拍
起來。
被告:蛤!你不要_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來、
你不要侵犯我。
告訴人:動手、動手。
被告:你不要侵犯我。
告訴人:你侵犯我、我沒有摸。
被告:蛤!來這套。
告訴人:我有摸到你嗎?
被告:你跟我來這套。
告訴人:我碰到你嗎?
被告:蛤!
告訴人:叫警察來。
被告:_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楚)的媽、操我媽、
你操什麼操、蛤!
告訴人:不要用。
被告:蛤!我怎麼樣、我就_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
楚)、我是媽的正當防衛。
告訴人:叫警察來。
被告:我告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楚)、來叫!
00:00:34
至
00:01:14
被告:看誰罵誰。
告訴人:__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楚)我有碰到你
嗎?
被告:蛤!
告訴人:我有碰到你嗎?
被告:你他媽的拿磚頭來打我啊他媽。
告訴人:有碰到你嗎?
被告:你不要講叫警察來。
告訴人:好。
被告:看誰要攻擊誰。
(續上頁)
附表二
告訴人:好。
被告:看誰要攻擊誰、你不要給我過來。
告訴人:幹你娘!
被告:喔、你又幹我了。
告訴人:叫什麼叫。
被告:你又幹我了。
告訴人:來啊!
被告:你又幹我了齁。
告訴人:你剛碰我了、你剛碰了喔、你剛碰我了。
被告:喔,啊你幹我齁,來來來你公然侮辱,來來
來。
○○○房屋員工:報警了ㄟ先生,報警了報警了,
沒有__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被告:好謝謝。
告訴人:好報警了太好了。
被告:齁。
○○○房屋員工:不要再爭執了都已經______(聲
音模糊聽不清楚)
被告:來你給我在這邊站好,你不要再過來,ㄟ你
看看。
告訴人:為什麼?
被告:你不要過來。
○○○房屋員工:動手的人是輸人。
被告:齁對。
○○○房屋員工:動手的人輸。
被告:對,現在磚頭就是證據,他拿著這個磚頭來
打我,齁。
【影片結束】
時間
內容
00:00:01
至
聲音太小聽不清楚。
(續上頁)
00:00:03
00:00:04
至
00:00:06
被告:我叫你叭什麼叭拉。
(之後被告、告訴人同時講話以及雜音太大聽不清
楚)
00:00:07
至
00:00:20
告訴人:你叭甚麼敦,你給他叭甚麼,蛤,你叭甚
麼敦,過了按什麼叭。
被告:來來來,你在這個地方我,過來,我,我叭
你是提醒你們,
告訴人:你叭我們ㄟ,你叭我們ㄟ。
被告:我是提醒你,我是提醒你。
告訴人:________,我們___走在上面,____我了(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被告:你不要給我動,你不要給我動了齁。
00:00:21
至
00:00:23
影片拍攝者移動中,沒有聽到什麼爭執聲。
00:00:24
至
00:00:27
告訴人:來啊。
不明男聲:又又他們又打了。
00:00:28
至
00:00:42
告訴人:來啊。
被告:不要打我,ㄟㄟㄟ幫我錄謝謝。
告訴人:我沒有碰到他,我沒有碰到他。
被告:你不要打,蛤,你看他一直過來。
告訴人:我沒有碰到他,我沒有碰到他。
不明男聲:錄囉,錄囉,__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
楚)。
被告:蛤!
00:00:43
至
00:00:58
告訴人:抓,抓甚麼抓。
被告:抓甚麼抓你對,____(聲音模糊聽不清楚)
侵犯我。
告訴人:抓甚麼抓,抓甚麼抓。
(續上頁)
被告:蛤,你不要給我過來,你不要過來。
告訴人:_____(聲音太小聽不清楚),你剛抓我,
_____(聲音太小聽不清楚)。
被告:你們看喔。
不明男聲:報警了報警了報警了。
不明男聲:有啊有啊有啊。
00:00:59
至
00:01:11
馬路有車經過,被告、告訴人到路邊,只有錄到不
明錄路人說話聲。
00:01:12
至
00:01:24
告訴人:你現在碰我喔。
被告:你不要給我過來嘛。
告訴人:碰我喔。
被告:你不要給我過來。
告訴人:___(聲音模糊聽不清楚)過來碰我。
被告:你就算攻擊我。
告訴人:我____(機車引擎聲蓋過)攻擊你。
被告:你就算攻擊我,______,______(機車引擎聲蓋過以及聲音太小聽不清楚)。
告訴人:我從頭到尾沒有碰到你,我從頭到尾沒有
碰到你,我從頭到尾沒有碰到你喔。
00:01:25
至
00:01:43
告訴人:應該_______(機車喇叭聲蓋過)。
被告:來來來。
告訴人:你幹嘛一直碰我。
被告:這邊,這邊,仲介可以,可以來當人證喔。
不明男聲:我們沒有要進警局。
被告:麻煩你給我拍下來,提供給警察,____(聲
音模糊聽不清楚)什麼態度。
不明男聲:我、我、我們沒有要進警局。
被告:看。
00:01:44
至
影片拍攝者移動,沒有聽到被告、告訴人再有爭執
聲。
(續上頁)
00:01:54
【影片結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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