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聲,273,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益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益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益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⒎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且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4、6至8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本案有無意見表示,受刑人未回覆乙節,有本院113年5月23日花院胤刑戊113聲273字第005502號函、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受刑人劉益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7日 111年5月22日 110年11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2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94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41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71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3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41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71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0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19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45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妨害秩序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3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12月31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11年11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3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8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4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80號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5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80號 112年度苗原簡字第5號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1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5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間某日至111年8月7日 111年8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32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3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42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