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聲,35,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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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謦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號、112年度執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謦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謦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

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田謦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中本院固為附表編號1所示罪行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另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後,復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參諸上旨說明,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為111年9月12日,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上開確定日前所犯,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雖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依前說明,該判決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刑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含未遂罪),且犯罪時間均為110年3月底、4月初間,是就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情狀,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犯罪傾向並無明顯差異,非難重複性較高,並參酌受刑人針對本次定刑,以刑事聲請狀表示希望與其他尚未確定之案件合併定刑等語,故經以前揭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為基礎,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刑雖已於112年6月15日執行部分刑期,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4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軍偵字第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3、4945、61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3、4945、6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原判決緩刑之宣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74號裁定撤銷,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2號裁定駁回而確定。
編號2至7,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7日1至2時許 110年3月27日4至5時許 110年3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3、4945、61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3、4945、61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3、4945、6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7,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編號 7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3、4945、6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2至7,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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