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聲,35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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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標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標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至編號5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漏未記載「、第59號」,應予以補充;

另編號9犯罪時間原記載「111年6月9日」,應更正為「111年6月15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至編號5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的犯罪型態、罪質、法益,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與編號8、編號9所示有期徒刑10月、11月之總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經本院將繕本以函文通知受刑人,並請其於文到後3日內對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後表示:臺東法官有說可以減少很多,花蓮法官也看到高院裁定要減少刑期很多等語。

復稱:附表編號1至編號7經宜蘭地院以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受理中,故編號1至編號7尚未確定,似有暫緩裁定之情等語,此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表、受刑人聲請暨答辯狀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3頁、第95頁至第99頁)。

經查,受刑人對宜蘭地院上開裁定所提起之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13年8月12日確定,有該刑事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受刑人主張暫緩裁定顯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附表: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1年
度偵緝字第266

臺東地檢111年
度偵緝字第266

臺東地檢111年
度偵緝字第266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5月30日
112年05月30日
112年05月30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7經宜蘭地院以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1年
度偵緝字第266

臺東地檢111年
度偵緝字第266

臺東地檢111年
度偵字第48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
3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8
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
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
34號、第59號
112年度易字第8
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5月30日
112年05月30日
112年06月27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7經宜蘭地院以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續上頁)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15日
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1年
度偵緝字第654

臺東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2495

花蓮地檢112 年
度偵字第15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臺東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
58號
112年度易字第
261號
112年度易字第4
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8月17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0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臺東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
58號
112年度易字第
261號
112年度易字第4
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9月20日
113年02月16日113年05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7經
宜蘭地院以113
年度聲更一字第
1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6
月。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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