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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昇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昇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昇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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