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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素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素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素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4月28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35至46頁);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該裁定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47至51頁),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1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10月3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2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憑(執聲付字卷第3至4頁),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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