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聲自,5,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年籍資料住居所詳卷)
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9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12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乙○○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2年6月25日,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發布貼文,內容提及「小山羊(楊小三)」、「難道我在同鄉會霧眉推薦那邊按個讚跟租屋網賣房子那邊按個讚都嚇到妳了是嗎」、「一日小山終身小山」等語,並於下方留言附上聲請人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官方帳號網址連結之截圖,該帳號加入好友後可得知聲請人全名及連絡電話;

被告另於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發布相關貼文提及「我真的很忙耶不像某女可以在家不用賺錢霧個眉就有錢賺」、「女兒當人家小三破壞感情媽媽還默許真的是很棒喔楊小姐」等語,造成聲請人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2項罪嫌。

二、聲請准許自訴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為霧眉師,IG封面有聲請人LINE網址「lin.ee/0000000」,點入聲請人LINE網址,即可連結聲請人真實身分。

被告在貼文下方留言附上聲請人LINE網址,不特定人即可連結到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下稱花蓮高分檢)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稱「上開lin.ee/0000O00字串、數字、符號,無法逕認係LINE之帳號或密碼,自無從以lin.ee/0000O00連結告訴人LINE之帳號」等語,係因其將聲請人LINE網址之英文字母大寫I打成數字1,只要輸入「lin.ee/0000000」就會連結到聲請人LINE帳號,故上開處分有重大事實認定之錯誤。

縱輸入上開網址僅會出現加入好友之連結,但聲請人經營官方LINE目的就是要讓不特定第三人可隨時加入好友,只要按加入就可以知道聲請人姓名、電話及作品。

㈡聲請人無法忍受被告騷擾,遂於112年11月25日在被告貼文後留言「…妳老公不安分為什麼不自我檢討?他到妳在坐月子期間都還在抖音一直按讚、加好友一直重複!申請幾次假帳號來關注我又取消又關注我又取消…」等語,是希望被告不要每次貼文後就到聲請人臉書頁面按讚,詎被告看到聲請人上開留言後,竟要求其配偶對聲請人提告,此事經被告配偶傳訊告知聲請人,依聲請人與被告配偶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被告112年6月25日所為上開貼文所指對象就是聲請人,被告忌妒聲請人、惡意詆毀聲請人名譽,非僅抒發情感。

聲請人與被告配偶毫無男女情感糾葛,被告無的放矢,影響聲請人甚鉅。

㈢被告持續在不實貼文中以「楊小三」、「霧眉」、「楊小姐」、「幫先生好好賣房子」等指涉用語,可得特定誹謗對象即為聲請人。

被告曾自承其發現聲請人臉書、IG封鎖後而為貼文,該貼文影射小三楊是聲請人,事後又矢口否認。

網友在臉書社團貼文詢問花蓮推薦之霧眉店,只要有人推薦聲請人,被告就會按笑臉貼圖;

被告若有提及聲請人之貼文,也會來聲請人或聲請人配偶臉書帳號按讚提醒,被告豈可能不知聲請人是誰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其目的無非係欲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

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

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四、經查: ㈠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略以:依被告與聲請人於偵查中所述,被告與聲請人並不認識,又非霧眉師工作競爭對象,所為上開貼文未指明聲請人之名字,難認被告具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犯罪之故意。

被告所為核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310條第1項、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符。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妨害名譽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

㈡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略以:上開lin.ee/0000O00之字串、數字、符號,無法逕認係LINE之帳號或密碼,自無從以網路lin.ee/0000O00連結聲請人LINE之帳號。

另縱聲請人之IG完整頁面有聲請人本人之照片及聲請人個人資訊及聲請人嗣後提出其與被告配偶之對話內容,推論被告所為本件貼文所指對象就是聲請人乙情,然衡諸網路使用者所為之言論內容,有無指涉特定對象,本與閱覽者之主觀認知有關,個人對於網路言論之感受亦因人而異,縱聲請人自認係前揭貼文內容所指涉之人,惟仍應以社會一般多數人是否能將該言論內容與特定對象連結,始能為客觀之認定。

本案觀之聲請人所指訴被告等涉嫌妨害名譽之言論內容,並未揭露聲請人之完整姓名或廣為不特定人所知悉之稱號,故亦無法特定真實身分,縱少數就相關指涉文字內容知悉事件前因後果之人有所推測,惟一般人既均不知其所指係何人,難認聲請人之名譽已受貶損。

  ㈢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後,仍認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除引用上揭理由外,另補充如下:⒈被告於112年6月25日臉書貼文下方留言貼上之IG截圖,包含LINE加入好友之網址「lin.ee/0000000」,聲請人稱該網址即為其官方LINE帳號之網址連結。

縱「lin.ee/0000000」字串確為聲請人LINE帳號之網址連結,查被告係於其貼文下方留言處附上含有上開字串之IG截圖(花檢他卷第27頁),並非直接打上該網址連結,而使一般閱覽者得直接點擊該字串即可連結LINE帳號,是以,閱覽到該貼文、留言及IG截圖者,實際上並無法透過該IG截圖直接點擊上開字串而連結至加入LINE好友之頁面,而是需特別另外開啟頁面、輸入上開字串,才有辦法連結至加入LINE好友之頁面。

再者,該字串僅出現在被告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作為附圖之IG截圖內,畫面甚小,閱覽者若要輸入上開字串,尚需特別將該IG截圖放大,該字串可能因截圖放大進而模糊不清,是否仍清晰可辨,顯非無疑。

而上開「lin.ee/0000000」字串,「0000000」係LINE系統隨意產生之亂碼,其中「I」究竟係數字「1」還是英文字母「I」、「0」究竟係數字「0」還是英文字母「O」,均非一望即知即可辨別,若輸入時打錯字即無法正確連結至該LINE加入好友之頁面,此觀聲請人主張花蓮高分檢本案駁回再議處分係誤將聲請人LINE網址之英文字母「I」打成數字「1」,才會導致無法連結至聲請人LINE好友連結等語甚明。

⒉由上可知,縱使上開「lin.ee/0000000」字串確實為聲請人LINE帳號之連結,若一般人要從被告上開貼文、留言及截圖連結至聲請人本人,除了需要閱覽被告上開貼文、點開該貼文下方留言之外,還要將被告留言下方所附IG截圖特別點開放大,才能看到上開字串,更需另外開啟頁面、輸入字串,且不能將該系統亂碼產生之字串輸入錯誤,才可能開啟聲請人加入好友之LINE帳號連結。

其過程複雜、繁瑣,且有相當程度輸入錯誤之機率,實難認一般多數閱覽者可透過上開貼文、留言及截圖等言論內容,即得以知悉推測聲請人之真實身分,而與聲請人之社會真實身分加以連結。

從而,聲請人之真實人別身分既難以為不特定多數人所知悉,無從一望即知行為人所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對象究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被告所為不足使聲請人真實生活中之本人名譽受有損害,與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聲請意旨上開指摘為無理由,顯不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

五、綜上所述,原偵查、再議機關依偵查所得證據,認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聲請人所指之妨害名譽罪嫌,乃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洵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核無不合。

聲請人指摘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等處分為不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