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花原交簡,98,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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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原交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福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福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李福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開車之觀念及酒後駕車之危害,已透過政令宣導及媒體廣為宣傳多年而眾所周知,應對於酒後駕車對全體道路用路人之交通安全產生高度危險性有所認識,猶持僥倖心理,於飲用酒類後,已達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92毫克之狀態,且駕駛執照業經註銷,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考(見警卷第35頁),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見被告罔顧其他交通參與者之生命、身體安全,犯行應值非難;

且被告前有多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行為,分經本院98年度花交簡字第99號、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95號、同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96號判決,各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竟仍不知戒慎,率爾再為本次犯行,益徵被告主觀惡性非低、刑罰反應力未足一情,相較於初犯者,宜量處較重之刑。

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應得資為量刑上之有利參考;

兼衡酌被告駕駛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攔查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1、15頁),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婚姻狀況(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9號被 告 李福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福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20時至翌(26)日1時許,在址設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之豪華小吃店飲用啤酒數杯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飲酒後未待酒精消退,
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3年3月26日1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花蓮縣吉安鄉吉祥七街與南山五街路口,因行車不穩而
為警盤查攔檢,又因身上酒味濃厚,復為警於113年3月26日1時42分許施以酒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福生供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112年3月14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
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附卷足憑,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續上頁)
                              檢 察 官  林   于   湄(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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