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花簡,17,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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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明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明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11時52分許,在位於花蓮縣○○市○○路0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重慶分公司」(下稱全聯重慶店)內,利用在店內購物之機會,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已發還全聯重慶店),拆開外包裝盒後,將該物品藏放入隨身攜帶之提袋內得手,未付款即行離去。

㈡於112年11月8日12時38分許,在全聯重慶店內,利用在店內購物之機會,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物品(已發還全聯重慶店),藏放入隨身攜帶之提袋內得手,未付款即行離去。

嗣其未結帳欲走出店外,遭全聯重慶店員工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予以逮捕,並實施附帶搜索,及調閱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始知上情。

案經全聯重慶店委由林泳汝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明吉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21至22頁),核與告訴代理人林泳汝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卷第7至8頁)情節相符,並有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編號2至6所示商品明細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及陳列位置照片、附表編號2至6所示商品及陳列位置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見警卷第11至13頁、第19至43頁、偵字卷第73至75頁、第83頁、第87至92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有犯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定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不佳,且歷經前案犯罪偵審程序,理應知所警惕,尊重他人財產權,竟仍恣意竊取他人店內財物,對他人財產權欠缺尊重,法治觀念淡薄,主觀惡性非輕;

⒉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尚無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

⒊竊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物品均已發還告訴人,有前引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見偵字卷第8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編號2至6所示物品,見警卷第25頁)可佐,告訴人之損害程度減輕;

⒋犯罪之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並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均已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遭竊物品 數量 物品價值(新臺幣) 1 曼秀雷敦軟膏 1罐 198元 2 瑞穗全脂鮮乳 1瓶 42元 3 波蜜果菜汁 1瓶 23元 4 北海鱈魚香絲 1包 34元(起訴書誤載為26元,應予更正) 5 金牌台灣啤酒 3罐 126元 6 椪柑 1顆 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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