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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舒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號、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舒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5日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就新舊法之適用問題有須告知及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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