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乃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