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金訴,13,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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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乃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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