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金訴,57,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家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66、467號、112年度偵字第4252、4358、4843、4844、5482、5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張家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張瑋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