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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家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66、467號、112年度偵字第4252、4358、4843、4844、5482、5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張家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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