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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建隆
選任辯護人 陳俊瑋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張家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32號、第3232號、第3233號、第3234號、第5255號、第6232號、第6350號、第6527號、第6558號、第7014號、第8659號、第8661號、第8662號、第8663號、第8664號、第8665號、第8666號、第8667號、第8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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