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附民,109,202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李○○

法定代理人  李○○
原      告  呂○○
被      告  張○○
            廖○○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張秀羚、廖匯川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9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李○○、李○○、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