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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甲女 (姓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佐拉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甲○(因本件之原因事實涉及甲○遭性侵害等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內涵,本裁定不揭露原告之姓名等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並以甲○代稱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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