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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廖柏翰
被 告 廖志富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9號,起訴案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1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廖志富因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廖柏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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