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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告詹武福
被告張立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張立忠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詹武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
法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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