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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家慶
被 告 陳瀚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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