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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家慶
被 告 張謙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聲明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張謙文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原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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