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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俊良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被 告 劉杰恩 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劉杰恩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俊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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