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黃麗芬 (住址詳卷)
被 告 李文威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李文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