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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饒家綺
被 告 周誌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誌緯被訴詐欺案件,雖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12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於審理程序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有審理筆錄附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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