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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劉邦光
訴訟代理人 戴明秀
被 告 陳裕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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