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89,交易,169,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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