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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秀 鳳
法官 吳 順 龍
法官 林 國 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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