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89,易,709,200102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 令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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