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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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