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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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