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0,聲,128,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二月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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