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業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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