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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業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二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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