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0,聲,772,2001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鄭 培 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