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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偵字一七二一號),經本院簡易庭移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嗣因被告所涉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之竊盜犯行部分,經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書一份附卷可按,被告所涉其餘公共危險罪部分,被告亦自白犯罪,且被告及檢察官均當庭陳明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適當,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辦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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