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2,易,171,200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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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碧 玲
法 官 陳 世 博
法 官 俞 秀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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