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2,易,84,2004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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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茲扣除在途之期間三日,上訴人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前提起上訴,始為適法,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培 麗
法官 饒 金 鳳
法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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