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2,聲,250,2003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對應沒收之物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賭資新台幣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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