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2,聲,254,2003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甲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禠奪公權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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