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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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