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2,訴,248,200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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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培 麗
法官 陳 雅 敏
法官 饒 金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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