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3,撤緩,3,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一年度花交簡字第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涉本院九十一年度花交簡字第三九號、九十二年度花交簡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各該判決之確定日期,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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