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碧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